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? 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
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 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
作為支付人的你,是否已盡了責任?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,你是否知道已屬違法 當配偶有外遇時,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?
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?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?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?其刑事責任如何?

 
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
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,當然不是。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 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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