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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抄襲作品 |
案例 小強因為交稿截止日逼近,苦思不得靈感,此時,在圖書館中看到一本精采有趣的外國書籍,內容正切合工作的需要,於是大膽的將整本書籍內容,當作是自己的作品交稿,而後出售獲利,請問小強的行為已經觸犯何罪?刑責為何? 解析 (一)小強為了交稿日逼近,於是在圖書館中找到的外國書籍,當作是自己的作品交稿,無視原著作權人的辛苦創作心血,在我國加入WTO,智慧財產權日益受到嚴密保障之今日,小強之行為除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,更要負擔刑責。 (二)本案例中,小強並非為了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究之目的,而使用他人做創作的書籍,由此可知非屬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的規定。因此,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: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*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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