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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婚外情契約女子可得夫財產

中國時報 2009-06-10 【林欣儀/台中報導】
 台中市一名張姓女子,為防止丈夫與陳姓鄰居婚外情舊情復燃,要求夫與陳女簽下契約保證,未料,兩人事後仍有往來、違反約定,張女憤而要求履行協議,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,判決陳女需賠償一百萬給張女,且張女還可以得到丈夫全部的財產。

 張女與丈夫陳姓男子結褵廿年,原本感情融洽,未料,九十五年間,陳男因與鄰居陳姓女子交往,對妻子的態度丕變,讓張女相當痛苦,且陳男與女友在社區內大方出入、毫不避諱,造成張女困擾。

 為了解決三角難題,張女找了丈夫與陳女協議,要對方保證不得再交往、聯絡,三人並立下契約,明訂若是丈夫再與陳女聯繫,便需將他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給妻子,且陳女還必須賠償張女一百萬元。

 事後,張女果然發現丈夫持續與陳女交往,兩人還相偕出遊、過夜,氣憤要對方履行契約。陳男則認為,他與陳女只是單純見面打招呼,就被妻子說是婚外情的聯絡交往,認定要件過於嚴苛,已違反誠信原則。

 陳男還強調,當初簽訂的是贈與契約,只需撤回,就不需要再將財產給妻子,且合約上並沒有明訂需移轉給妻子的財產明細,以此推論,契約應該無效。

 台中地院法官則認為,張女提出陳女與陳男的行動電話通話明細,兩支電話每日聯繫近百次,且有兩人出遊的照片,在在顯示婚外情仍持續,且三人簽訂的契約是無名契約,上面記載「陳男無條件放棄所有不動產及動產給妻子」,換言之,只要登記在陳男名下的財產都算。

 經計算,陳男名下有美金、港幣及台幣存款共三百多萬,以及位於台中縣太平市的土地六筆、房子三間,另外陳男位於嘉義縣的一筆土地,都必須依約移轉給張女;至於陳女,也得賠償一百萬元給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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