情婦爆料 姦夫無光 求償駁回
中國時報 2008-09-23 【蕭博文/台北報導】
黃姓女子向吳姓情夫的兄嫂及員工自爆姦情,指與吳某暗通款曲已達兩年之久,還細數上賓館偷情細節。吳某自認名譽受損連帶影響小吃店生意,要求黃女就三次爆料行為共賠償六十萬元。士林地方法院以黃女爆料屬實,且與公共利益有關,駁回吳某聲請。
法官認為,黃女與吳某相姦曾被法院判決有罪,且黃女爆料的對象與吳某關係密切,堪稱小型社會,成員間對此類事項也有知的權利,因而認定黃女所言不僅屬實,也與公共利益有關,吳某索賠無據。
據了解,吳男於北市經營牛肉麵店,因生意往來結識黃女,言談間得知黃女與丈夫感情不睦後展開追求,屢次與黃女在北縣新店汽車旅館偷情,前後長達一年半。
黃女自知姦情於法不容主動分手,並逐漸疏遠吳某。九十五年間,黃女致電吳某大哥、兄嫂、員工敘舊,在電話中提及與吳某曾有不倫之戀。吳某知悉後自覺身心受創,牛肉麵店生意也大受影響,要求黃女就三次爆料各賠償廿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本案癥結在於黃女爆料是否屬實,又爆料之事是否涉於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。法官認為,吳某曾就與黃女相姦案接受法院審理,而此類公開審判的犯罪事實非屬私德範疇,屬於人民有權知道的事實。
此外,法官認為黃女爆料的對象均是吳某親朋好友,屬於小社會範圍。而此等小社會成員間互動頻繁,往往以成員的品格作為互動的依據,所以吳某的通姦情事與小社會成員利益相關,仍可認定與公眾利益相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