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佔用他人土地之法律責任
案例

小華家住臺北,在新竹鄉下購買一塊土地,本欲建築房舍,供作家人假日休閒之去處,目前尚無建設,阿呆明知該地不是他的,卻在該地擅自建築房屋居住,問阿呆應負法律責任為何?



解析

(一)民事責任方面

  阿呆佔用了小華的土地,小華能不能請求阿呆返還呢?此時我們可以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,查詢含有「返還」、「所有權」的相關規定。

  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,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今阿呆明知不是自己的土地,卻還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,其行為在法律上即為無權佔有,小華自得依本法之規定請求阿呆返還。



(二)刑事責任方面

  阿呆明知是別人的土地,卻還在別人的土地上擅自建築房屋居住,在刑法上會不會受到處罰?阿呆趁小華人在臺北的時候,偷偷的佔用小華的土地,在法律上稱之為「竊佔」,我們可以用「竊佔」作為檢索詞,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,輸入檢索字詞含有「竊佔」,可以查到刑法第320條第2項有關竊佔罪規定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今阿呆趁小華人在臺北的時候,偷偷的佔用小華的土地,並建築房屋,於主觀上即有佔為己用之不法意圖,實已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,應以本罪論處。 (三)行政責任方面

  建築房屋要不要先申請?如果沒有申請就建築房屋,是不是人家說的「違章建築」呢?我們可以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,輸入檢索字詞含有「違章建築」,可以查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。

 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,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,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,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,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。由此可知建築房屋要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
  阿呆沒有經許可而建築房屋,該房屋自屬本法所定之違章建築。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,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,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,認定必拆除者,應即拆除之。





*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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